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原则
1.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2.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3.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4.组织教育与受处理处分人员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回访教育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开展回访教育的对象为学校管理的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具体回访教育对象为:
1.受诫勉处理,以及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人员;
2.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3.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
4.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教育帮带责任人。纪委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教育人员。
学校将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工作。
三、回访教育内容
1.听取回访教育对象对所受处理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理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2.对回访教育对象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理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3.了解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4.了解回访教育对象的处理处分决定执行落实等情况;
5.对回访教育对象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6.做好回访教育对象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四、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
1.对回访教育对象开展回访教育,由纪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拟定回访教育要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牵头组织实施。
2.回访教育可采用与回访教育对象谈话,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对回访教育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等形式进行。
3.回访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反馈给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单位。
4.回访教育结束后,要将回访教育对象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和民主测评材料、个别谈话记录等收集整理归档。
五、回访教育具体要求
1.开展回访教育,应由两名(含两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含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进行。
2.受党内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的党员,原则上回访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每年回访一次。受行政处分的,在解除行政处分前,回访一次。
3.回访要做到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回访教育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协调督促所在单位尽力协调解决,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3.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理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附: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2018年9月26日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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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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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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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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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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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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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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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 前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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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 后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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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帮带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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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帮带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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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错误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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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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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小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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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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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可另纸附后。